晚期病人因不堪忍受癌症带给的伤痛,住院期间擅自离院到附近的天桥自杀身亡,患者家属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。记者昨日得知,二中院惜审判医院无责。据介绍,2009年3月,41岁的患者到医院就医,被临床为肺癌晚期住院治疗。
同年4月3日19时许,患者在医院门口天桥跳桥自杀身亡。患者家属诉至法院称之为,医院显然没尽到作为专业医院的合理照料和日常留意义务,拒绝医院赔偿金丧葬费、丧生赔偿金、精神伤害抚慰金等总计17.3万余元。
法院查明,案发当天,患者支开对其展开护理的嫂子后,身穿深色长款大衣离开了医院。患者的丈夫在公安机关对其所写的询问笔录中称之为,当天19时45分,收到妻子短信,内容为“觉得承受没法以后漫长的伤痛,以后不陪伴你了,对不起。女儿,忘记妈妈总有一天爱人你”。
二中院经审理指出,患者作为肺癌晚期病人,从离开了医院之前支开陪护的嫂子、自杀身亡前给丈夫放诀别短信的情节来看,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有计划的不道德。在此种情形下,医院照料人员以及其嫂子无法意识到并采取措施避免患者自杀身亡。另外,患者并不是传染科病人或精神病人,医院即使找到患者擅自出院并加以劝阻无效的情况下,也无权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擅自容许。
再者,患者自由选择自杀身亡的场所是医院外,医院对于医院外地域的控制力极弱。融合以上情形,医院尽到了一个心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性确保义务,对于患者的丧生没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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